首   页 走进洋县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洋政发〔2021〕9号关于印发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万人千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洋政发〔20219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万人千吨”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万人千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洋县人民政府          

2021423       


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万人千吨”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洋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3 预案适用范围

1.4 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1.6 事件分级

1.7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2.4 预警行动

3.2.5 预警解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3.3.2 信息通报程序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3.4 事态研判

3.5 应急监测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3.6.2 切断污染源

3.7 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7.2 供水安全保障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10 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4.2 事件调查

4.3 损害评估

4.4 善后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源保障

5.4 技术保障

5.5 其它保障

5.5.1 人员安全保障

5.5.2 治安保障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6.2 预案解释权属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6.3.1预案演练

6.3.2预案修订

6.4 预案实施

附件:

附件1: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万人千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附件2:洋县马畅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示意图;

附件3:洋县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示意图;

附件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6: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

附件7:环境应急物资储备。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在饮用水水源地因遭受突发环境事件引起供水困难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处置和善后处理等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等要求,结合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0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09.01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

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5)《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6)《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0)《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3)《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188号)

1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

15)《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2126号)

16)《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

17)《汉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汉政办函〔201571号)

18)《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洋政办发﹝2017136号)

19)《洋县汉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洋政发[2020]26号)

20)《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1.21修订)

1.3 预案适用范围

1)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批复的保护区范围,即包括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马畅镇饮用水水源地地域面积为1.0795hm2。具体范围包括:

一级保护区:以水源井为中心,32.3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以隔离围网为界一级保护区面积0.1755hm2

准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区域边界,外延30m的范围,准保护区总面积0.904hm2

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地域面积为22.186hm2。具体范围包括:

一级保护区:以水源井为中心,46.72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以供水站围墙为界。一级保护区面积0.1546hm2

准保护区:西侧以一级保护区外延30m的范围作为准保护区,东侧、北侧、南侧以在建的工业园区边界作为准保护区(包括整个工业园区),准保护区总面积22.0314hm2

2)预案适用的环境事件

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或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使得水源地供水设施受到影响从而供水困难;

其它意外事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以及供水设施破损事故等。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作为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独立编制。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则适用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启动企业或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适用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其他水环境或者流域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时启动,进行配合。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衔接情况见图1.4-1

1.4-1  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系统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1.6 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水源地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自来水厂出厂水主要指标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致使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

2)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自来水厂出厂水主要指标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致使居民连续停止供水12小时以上(含12小时)。

3)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自来水厂出厂水主要指标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致使居民连续停止供水6小时以上(含6小时)。

4)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自来水厂出厂水主要指标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致使居民连续停止供水3小时以上(含3小时)。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7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发生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启动《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万人千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由洋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上报汉中市人民政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和专项工作组。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马畅镇人民政府、磨子桥镇人民政府、陕西省水务集团洋县供水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

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不在的情况下代为行使总指挥职责。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如下: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向市、县政府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贯彻执行市、县政府的指示和命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等组成。

1)应急处置组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成员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相关镇(办)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其职责是: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处置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会同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行业监测部门组成,其职责是:

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或定量分析,或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市级环境监测部门来做现场快速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做好县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应急供水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大队、环卫站、马畅镇人民政府、磨子桥镇人民政府等,其职责是: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4)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专家组

专家咨询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防护、环境评估、地质工程、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参加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科学应急措施意见和建议,并指导应急措施的实施;

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后续处理提出意见。

6)综合组

为综合协调机构,由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见图3.1-1

3.1-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可通过水源地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的信息或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通过车辆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县水利局通过水源地或供水公司开展的水质检验检测、供水设施巡检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信息收集发现风险源或水源地水质异常,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部门应立即责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进一步收集信息,情况属实后通告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立即开展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根据应急监测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坚持预防第一。要牢固树立预防第一的观念,作好日常的预防工作;将不定期的开展对重点隐患区及污染源的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管检查机制。明确对区域内容易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有效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发展情况、影响范围、可控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II级、I级两级,颜色分别采用橙色和红色表示,其中级为高等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橙色(II级)预警

污染物可能已进入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2)红色(I级)预警

当水源井理化指标异常,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水体。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1)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井理化指标异常。

2)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保护区外、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环境监测信息、相关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通报,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预警信息发布的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威胁已经解除的,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4 预警行动

1)橙色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在2小时内达到现场,组织开展预警行动与应急响应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

责令水源地对应水厂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准备工作。

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对水源地和补给区连接水体加强监测,对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依据不同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急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溯源分析,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并开展先期处置。

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2)红色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在1小时内达到现场,组织开展预警行动与应急响应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

责令水源地对应水厂停止取水,开展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对水源地和连接水体加强监测,对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进行控制。

依据不同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分工,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处置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必要时,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3.2.5 预警解除

1)内部解除

经应急处置、监测研判,确认水质安全得到充分保障,消除了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影响,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并且无次生事件发生的可能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达预警解除令。

2)外部解除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比较大,启动了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则在事件得到控制后,应由政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解除命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报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报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县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当立即上报汉中市人民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应急组织机构应当在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公布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于经核实后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等部门通报。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应急管理局(遇火灾爆炸)、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农业农村局(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信息报告和通报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织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内容:事故点防护设施工程情况、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或地下水流场分布、事故点距离水源地保护区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对受影响区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供水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向市环境监测部门和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应急监测内容如下:

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或陆域、水源地补给区流场方向上水域或陆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或陆域、下游水源地补给区流场方向上水域或陆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土壤理化指标、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组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2)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4)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石油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措施主要为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具体为: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同时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4)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7 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制定不同事件情景下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等。

1)应急监测

由应急监测组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现场监测工作,明确应急监测布点、监测频次、监测项目以及监测分析等,监测布点时特别关注取水口、水厂进出水,及时把监测结果汇报到现场指挥组,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污染处理措施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物资调集

应急物资保障组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

4)供水单位应对

应急物资保障组组织有关供水单位采取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引水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同时采取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措施,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3.7.2 供水安全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应急物资保障组组织有关供水单位采取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同时采取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措施,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相关工作。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物资依托洋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政府其他部门及下辖镇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严格按照属地共享、企业共享、谁用谁补的原则进行调用管理,确保物资储备充足,常用常新。同时,积极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开展应急设备使用与维护业务培训,不断规范环境资源维护管理、物资入库管理、物资出库管理、外部调用管理、物资采购管理、监督检查管理。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组负责舆情信息收集与信息公开工作,第一时间采用网络、广播、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0 响应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件调查以及应急监测结果,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专家组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对泄漏的污染物质进行妥善处置,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4.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和责任区分,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4.4 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已承担涉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保障组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县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县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应急响应期间人员统一调度、物资迅速到位。

5.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要按职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工矿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编组和培训,形成由政府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保障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5.3 应急资源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每年应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项资金,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现场应急监测和救援等,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监测、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5.4 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快推进水源地环境应急监控平台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开展突发水环境污染的污染分析、扩散模型和风险评估研究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流域、水文、水质、风险源、污染源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科学、规范、安全。

5.5 其它保障

5.5.1 人员安全保障

1)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桶装水。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5.2 治安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社会稳定组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1)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当地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成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4)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5)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6)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7)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泄漏处理:是指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门。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6.3.1预案演练

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负责定期组织本系统、本领域开展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响应能力。环境应急处置演练完毕,牵头部门应认真进行应急演练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信息报送准确性、现场处置效率、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

6.3.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洋县马畅镇、磨子桥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管理办法》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