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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发〔2021〕14号关于印发洋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洋政发〔202114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洋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11部门《汉中市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21〕24号)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制定了《洋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洋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及市委市政府实施方案》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确保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2021〕30号)陕西省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农〔2021〕38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汉政办发〔2016〕64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11部门《汉中市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二条 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引领,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形成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投入格局

第三条 整合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把支持特色优势产业摆在优先位置,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县级承担涉农资金整合的主体责任。整合资金由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下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整合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整合资金“接得住、管得严、用得好”。

第二章整合试点范围

第四条纳入整合试点范围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层面: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持)。

(二)省级层面: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力保护补贴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资金)。

(三)市级层面: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以及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四)县级层面: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部分可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预算安排和管理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政策,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和财力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并确保不低于上年投入规模的要求建立衔接资金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安排衔接资金,不断加大衔接资金投入力度。

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依据乡村振兴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安排下达资金。

明确资金项目管理责任。财政负责筹集、拨付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制定完善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管理制度,督促部门、镇(街道)及时支付资金;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镇(街道)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编制年度整合方案及调整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县级对资金管理监督负主要责任,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村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各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三委会”按各自职责参与整合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根据资金的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乡村振兴任务目标,依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

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渔业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中、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比例不低于60%,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贷款全额贴息按照相应年限市场报价利率、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占用费基准利率贴息(一年以及以下4.35%、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镇村防返贫监测信息员公益岗位(镇级信息员月工资补助不低于2000元,村级信息员月工资补助不低于600元)、组级网格员公益岗位(月工资补助不低于100元)、水管员(月工资补助不低于100元)、护路员公益岗位(月工资补助不低于100元),以及其他扶贫资产管护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月工资补助不低于500元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不超过合规建设费用30%。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地方政府债券贷款利率为3.5%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围绕一县一业,重点支持有机产业支持米、果、菌、药、畜等有机产业标杆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开展有机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重点对县域特色名优特水稻,包括黑米、五彩米、香米、糯米等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良种繁育,支持建立试验示范基。鼓励、支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有机产品加工生产线,提升精深加工和包装、仓储、冷链及商品化处理水平。支持有机产业园区功能配套支持有机品牌建设等)。支持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农副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等设施建设。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申报项目,建设产业基地以及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烘干配套设施。支持带动低收入户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独立申报项目,建设产业基地以及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烘干等配套设施。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劳务用工、入股分红每带动1户年增收2000元以上,可给予2万元以内项目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经营主体与村集体联合申报产业项目,建设产业基地以及产业配套设施,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资金形成资产按照村集体60%经营主体40%的比例确定资产归属,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经营主体在使用期内按资产确权比例每年向村集体支付不低于6%的收益)。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奖补标准参照洋县做好小农户对接大市场实施意见洋政办发2018年6号文件执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奖补标准参照洋县支持扶贫产品销售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洋扶办发2020年30号文件执行。支持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推动群众就业和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贴息或奖励(贷款贴息按基准利率贴息,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贴息,最高每个经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工资补贴支持不高于支付监测群体劳务工资的20%;收购补贴不高于监测群体收购总金额的10%,单个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发展黑谷种植的每亩补助不低于150元;发展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的每亩不低于4000元补助、奖励标准由农业农村局制定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革命(有给水、排污、管护条件,配套相应的化粪池每平米不超过2000元,单个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垃圾站点建设及垃圾清运(距离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谢村工业园区50公里以内,支持镇(街道)建设正规垃圾压缩中运站,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距离50公里之外的支持镇村建设正规垃圾填埋场或移动式垃圾中转站,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2500人以上的村垃圾清运每年不超过4万元,1500人以上的村垃圾清运每年不超过3万元,1000人以下的村垃圾清运每年不超过2万元、集中污水处理(主要是管网铺设、收集方面以及后期管护,后期管护每人月工资补助不低于500元、巷道硬化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持水、电、路、网等农业产业配套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四)省市县级资金除用于上述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八个方面

1.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3.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补助不超过合规费用30%)。

4.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5.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6.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原则上安装太阳能25—40瓦之间,庭院灯不超过3.5米、广场灯不超过8米、路边灯不超过6米、质保期不能低于3年,每个村不超过15万元)、基本绿化(绿化主要以庭院、村庄、路渠等为目标,以花草、灌木以及小乔木为主,不做高大乔木,每个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7.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农业技术服务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职业农民培训、农产品安全监管培训以及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集体经济发展能力提升培训。

8.省市县有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从县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列支项目管理费,不得再从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提取(列支)项目管理费。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市县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除用于中省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还可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相关的政策培训、政策资料印制等支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县级补助性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作为县级衔接资金投入。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可以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条 规范资金管理。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

(一)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督办制度对已下达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早形成实际支出。对已经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未仍未执行的,财政局要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要对相关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结转结余以前年度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应在下年度6月底以前消化完毕。衔接资金和直达资金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加强资产管理。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形成可持续利用的经营性资产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主管的原则,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及时组织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承建单位、资产所有者依据验收结果,由部门、镇办及时向村集体办理资产移交。

建立产业项目资产清单。根据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项目资产清单,将合格资产的验收报告等资料提供给镇(街道)。镇(街道)对已建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按受益村建立项目资产管理清单,及时向村级组织移交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移交资产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平台管理。

资产确权登记。基础设施类项目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200445和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汉财办建〔2017〕19号)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属于村组或社区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属于部门、镇(街道)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受益村确权到村,不能分割确权的统一由镇(街道)登记管理(部门实施的移交镇街道),但应折股量化到村,以村为单位享受权益。

落实分配资产管护责任。所有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要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镇(街道)和村应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

规范收益分配使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对象为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方式:村集体当年收益(含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提取20%公积金,20%公益金,60%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当中50%用于村级设立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金和脱贫人口、监测群体防返贫保险,50%优先用于脱贫户、边缘户、突发困难户参加村内公共服务等公益岗实现劳动增收(具体方式由各村制定方案,报镇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健全完善报账程序和各类项目资金台账。涉农整合资金实行报账制,其中由部门实施的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镇(街道)实施的项目实行镇级报账制。

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整合资金台账,详细记录纳入整合范围内涉农资金的指标来源,根据报备后的涉农整合方案安排资金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照资金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的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帐中记录有关资金调整用途,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实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后,各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同时建立整合资金备查账(专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及时真实反映整合资金支出情况,确保准确、完整、规范反映本单位整合资金运行全过程情况。

第十二条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和报账。项目建设前期,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预拨30%的项目资金后期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形成实际支出并扣回预付资金。对于跨年度项目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资金,县财政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规范和完善项目管理

十三 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其他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衔接资金和其它整合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 加强项目管理。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检查验收、资产确权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脱贫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按各自职责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夯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果和乡村振兴需要充实项目储备,加强入库项目审查,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善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精准安排项目,为加快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创造条件。

入库项目范围。入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政策要求,按照《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陕乡振发〔2021〕10号)精神,继续执行《全省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方案》(陕扶办发〔2018〕10号)和《陕西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9〕41号)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产业、就业、公益岗位、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及教育、健康、金融帮扶、生活条件改善、综合保障性项目、村基础设施(含以工代赈)、村公共服务、项目管理费”等入库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国家和省乡村振兴政策明确规定的负面清单项目不得列入。

时间界限。项目库编报年度为2021-20255个年度,分年度编制。

入库项目要件。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利益链接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

入库流程。按照乡村振兴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的要求,项目库确定实行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的程序。

村级申报。对到村项目,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结合本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任务和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实际,提出项目清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初审。对到户项目,低收入户在驻村工作队的指导下,向所在村提出项目申请,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根据低收入户实际,科学确定到户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初审。涉及跨村实施的项目,由镇(街道)申报;跨镇实施的项目,由部门申报。

街道初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深入村或低收入户家中调查核实,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相匹配,是否符合村、户实际,项目内容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后在镇级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分类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审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镇(街道)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是否符合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是否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求相匹配,是否符合本地实际等。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乡村振兴局汇总各主管部门审核后的项目,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及资金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库规模,报县政府审定。

县政府审定。县政府研究确定拟入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同时逐级上报省市备案。

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及公告公示流程。

项目库管理。

建设使用。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涉农整合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动态调整。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需求、政策调整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

信息化管理。入库项目要全部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对年度实施的项目,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开工、完工、验收)、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并录入系统管理。

编制年度整合方案。切实发挥整合平台作用,进一步提高整合方案编制质量,推进实质性整合。每年11月底,根据乡村振兴规划任务和年涉农整合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在县政府组织下,科学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每个具体项目至少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绩效目标、资金投入、实施单位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要素每年三月底完成年初整合方案编制报备,8月底前完成中期调整方案报备,中期调整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年初方案项目资金总额的20%(不含上级新增补助而相应调整的资金额度),12月中旬完成年度补充方案报备。

县政府组织对各部门上报项目的集中评审,依据相关行业规范、政策、标准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通知相关部门、镇(街道)限期修改上报。

整合方案一经审查通过正式报备,除因重大灾情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实施外,各部门、镇(街道)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坚决维护整合方案的严肃性。

第十 整合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按照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和“两个一律”(中、省、市、县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乡村振兴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开)的要求,规范整合资金项目公示公开公告公示重点及形式是:

县级: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整合资金公开专栏”,统一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各级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分配结果,年度乡村振兴资金计划安排及计划完成情况,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等公开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乡村振兴项目库按要求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县级公示,并对审定后的项目库予以公告;项目实施方案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于项目实施前在实施地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项目实施或竣工后的实施情况(含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予以公告。相关行业政策一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镇、村:在政务、村务公开栏按要求公示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申报情况和年度计划情况;上级下达的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项目计划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完成情况(含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在全县推行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实施单位自评、重大项目专项评价、部门与镇街道整体评价工作机制,力促资金不延压、不滞留,防止“资金等项目”,大幅提升项目资金支出效率和整合质量。

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以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确定的项目为目标,确保支出进度、监督检查、年终考评等顺利达标,推动乡村振兴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乡村振兴局、财政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单位申报下年度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考核评价时予以加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较差的项目实施单位,在考核评价时予以减分;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依据项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拨付的意见,在项目单位报送自评报告之前,暂不拨付资金。

资金监管

十八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网格化、协同化监管,各有关部门、镇(街道)、村级组织(村“三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依据中、省、市、县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十九 整合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监管机构及责任分工。财政、发改、民宗、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林业、乡村振兴局以及使用整合资金的行业部门是资金监管的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按要求配合纪委监委、审计、检察机关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并做好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督促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对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衔接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工作,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资金投放精准、资金拨付及时、资金使用合法有效;审计局负责对衔接资金整合资金和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可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监管内容。

(一)整合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绩效管理情况,事前项目绩效目标确定,事中项目绩效监控,事后项目绩效评价。

(三)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五)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使用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方针政策情况。

)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监管方式。

(一)以县为主,上下结合,县镇村三级联动。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四)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五)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第二十负面清单。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册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加强镇村“最后一公里”监管。县级相关部门加强培训指导,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对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代理记账。

第二十 问题整改。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做到立查立改。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各级审计、考核、督查、自查工作中发现和提出的问题,要加强重视,从整改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四方面建立整改台账,做到立查立改,逐一进行销号整改到位。对资金支出慢、用不好和不整合、整合不到位等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落实整改单位和责任人,跟踪挂牌督办,严肃执纪问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各级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工作机制

第二十 建立项目支出报告制度。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按全县统一规定时限,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时报乡村振兴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上报。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要及时将整合资金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向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反馈。确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等相关整合日常工作,保证信息报送及时高效。

二十九 建立督查考核制度。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实行定期督查通报制度。主要内容是: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的政策执行情况,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到位和任务完成情况,整合项目计划下达、资金下达、公示公开、实施进度、资金报账、竣工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情况。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洋政发〔20201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9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