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洋县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洋政发〔2023〕23号关于印发《洋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洋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洋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

洋政发〔2023〕23号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洋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洋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洋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洋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洋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洋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汉中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县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县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 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对应职能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制定、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县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九)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对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作出决策,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决策事项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保障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咨询协商、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凡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第七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事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说明应包括决策起草的依据、理由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提交途径应包括邮件收件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

(四)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条通过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可以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事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应当在听证会召开10日前公布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名称、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

(二)普通公众或城乡基层居民、村民;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工作者;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主要实施单位人员除外),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需要公开遴选听证会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会参加人遴选办法,明确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听证会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公平公开组织

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如实、全面、及时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7日前将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代表。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参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征求意见对象、时限、内容及意见建议收集方式,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充分论证,并积极吸收采纳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应当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情况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时,经县政府同意,会议承办单位商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核机构所作的审核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采纳情况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的公众参与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洋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汉中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政府在作出行政决策前,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就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专业性咨询、论证,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而未组织的,不得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县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县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 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 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对应职能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制定、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县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九)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专家咨询、论证的对象可以是拟决策事项的整体,

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调查研究形成决策方案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必要时,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七条专家咨询、论证的组织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牵头承办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专家咨询、论证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在选择专家时,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领域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所选专家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且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工作。

第九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向有关机关和单位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三)根据咨询、论证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四)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家应当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对出具的咨询、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意见的专业性、技术性负责;

(二)与交办的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以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名义,从事与咨询、论证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要求提供、调阅超出咨询、论证工作需要的资料;

(五)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未经承办单位同意,不得泄漏咨询、论证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选定咨询、论证的专家或机构;

(四)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限内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八)组织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情况,合理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的时间。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可采取专家论证会议、专家个人分别论证、专家小组论证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采取专家论证会议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个人书面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和专家个人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并由与会专家签字确认。

采取专家个人分别论证方式的,由承办单位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承办单位根据各专家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小组论证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从选定的专家中确定1名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论证工作并在指定时限内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专家咨询的,参考本条以上各款所规定的专家论证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加以分析研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草案是否可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予以反馈。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拟决策事项草案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报告或意见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决策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参照本制度进行。

第十九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洋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切实提高决策质量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汉中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县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县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 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 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对应职能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制定、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县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九)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

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承担(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

提交县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通过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方式确定,并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不得干扰和影响评估结论的形成。

决策承办单位作为评估主体的责任不因委托发生转移。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档案,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保持独立地位,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负责、客观中立的原则,保证评估工作质量,提供客观、准确、完整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的时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十一条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第十二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风险点、风险源,具体如下: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过激敏感事件以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的标准:

(一)合法性,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现实利益、长远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决策事项的实施方案、实施物质条件、实施 时机等是否周密、成熟,是否符合地区、行业发展需求,是否得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隐患,有无风险因素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要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三)就决策事项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公开征求意 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书面专题咨询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

(五)根据收集的信息及反馈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六)根据确定的风险点和风险源,对照评估指标,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风险等级;

(七)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八)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参加座谈会、论证会等的利益相关企业、群众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三。参与论证的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在论证意见上署名或盖章。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 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 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

案等内容;

(八)形成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经评估,决策方案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八条县政府根据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法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实施、暂缓实施、调整后实施、终止实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暂缓实施、调整后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重新启动决策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应当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发现因社会稳定风险导致重大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县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决策实施主体在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时,应当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决策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提请县政府作出暂缓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