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发〔2023〕24号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洋政发〔2021〕8号)从即日起废止。
洋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1.5工作原则
1.6事件分级
1.7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小组
2.4环境应急专家
3预防、监测及预警
3.1预防工作
3.2信息监测
3.3预警分级
3.4预警发布
3.5预警措施
3.6预警调整和解除
3.7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报告内容与方式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3.1分级响应机制
4.3.2分级响应启动
4.4应急监测
4.5应急处置
4.5.1指挥与协调
4.5.2现场处置
4.5.3安全防护
4.5.4医疗救护
4.5.5市场监管调控
4.5.6维护社会稳定
4.5.7引导社会舆论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条件
4.6.2应急终止程序
4.7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应急过程评价
5.3调查评估
5.4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技术保障
6.4资金保障
6.5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6机制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修订和解释
8.3实施日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能力,确保快速、科学、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和规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保护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修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汉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洋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但本县可能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洋县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1.4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1)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或大面积事故,导致事故现场周边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2)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造成事故现场和周边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3)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因洪水、滑坡、泥石流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环境风险物质导致周边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4)违法排污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或自然人违法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危险废物导致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5)其他突发的、引起环境污染的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协调联动。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镇(街道)、部门、工业园区和周边县联动配合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和设施,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5)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环境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1.6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⑥对环境造成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7预案体系
《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本预案与洋县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社会安全事件(反恐、宗教、金融危机)应急预案互为并列关系,同属于《洋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属环境专项),各专项预案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服从《洋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指挥调度,实施时紧密配合、相互衔接。
《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洋县政府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案或方案、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共同构成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小组和环境应急专家组成。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如下: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局长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主要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旅局、县气象局、县人社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局和县电力局等相关部门,中国电信洋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洋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洋县分公司等企业、镇政府(街道)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实施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全县环境风险源管理、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各镇(街道)、县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是否要求相关企业实施限产、停产;
(6)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县内地区或相近、相邻县通报情况,视情况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请求支援。
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评估事件信息,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3)掌握本县环境风险源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组织开展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积极防范环境风险;
(4)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库;
(5)组织编制修订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镇(街道)、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6)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7)负责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指导园区、镇(街道)开展应急演练等;
(8)加强与相邻县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对周边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支援;
(9)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交办工作。
2.3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小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并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等专业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组成。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调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社(舆)情等信息;承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
(2)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组织切断污染源;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组织建立环境污染现场警戒和管控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区域。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以及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地貌、水文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及监测频次,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等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造成中毒。
(5)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县经贸局、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等参加。负责受影响地区治安管理,打击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调控。
(6)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公安局以及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等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人社局、县电力局、中国电信洋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洋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洋县分公司等参加。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8)事故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以及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4环境应急专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专业或者领域包括应急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置、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工程、安全工程、水文水利、应急救援、环境损害评估等。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从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3预防、监测及预警
3.1预防工作
(1)加强风险排查
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和环境安全隐患自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并实现动态管理与定期更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
(2)加强风险管控
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负责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实施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强化重点风险源、重点管控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风险预警与防范。
县应急管理局对县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县公安局依法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剧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许可管理,依法查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加强预案管理
全县有关部门应制定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工业园区应及时修订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备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备案,同时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4)完善环境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相邻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地区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建立应急联动、协助工作机制。
3.2信息监测
镇政府(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对易发环节加强监控,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和事故发生的报告网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影响。
重点监控目标包括:县域内汉江及主要支流湑水河、溢水河、傥水河、酉水河、金水河、子午河、沙河、东沙河等重要水体;洋县405厂水源地、洋县傥河水库水源地和引汉济渭工程黄金峡饮用水水源地;G108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人群聚集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1)工业污染源排污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负责。
(2)危险化学品管理各环节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分别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等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3)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水利局要加强与对应部门的信息交流,当流域内出现突发性排污、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及时应对,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通过群众来电、江河交接断面监督性监测等水质监测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5)县住建局负责燃气管线泄漏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6)其他部门通过监测监控系统,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负责做好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3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本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I级)表示。
(1)蓝色(Ⅳ级)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2)黄色(Ⅲ级)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橙色(Ⅱ级)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4)红色(I级)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4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提前预警、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
蓝色预警(Ⅳ级)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I级)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县人民政府在无法甄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市政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3)预警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村委广播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3.5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
当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6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调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3.7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预警监控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风险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居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报告。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发现、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实,初步研判事件等级,并按规定报告。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力争接报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应当同时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限制,县政府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市内其他县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负责通报相关信息;出现跨市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1.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先期处置
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3分级响应
4.3.1分级响应机制
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领导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分级响应启动
I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级或Ⅱ级响应。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应急指挥部保持与市生态环境局的通信联络,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动态情况,必要时请求提供技术支持。
4.4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设定科学、合理的应急监测频次,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方案。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趋势。
(3)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由应急指挥部报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4.5应急处置
4.5.1指挥与协调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县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成立的指挥机构开展现场指挥和协调,县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5.2现场处置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会同林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5.3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和范围。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4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等工作。
4.5.5市场监管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事件。
4.5.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7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组及时准确掌握舆论态势,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宣传部门指导做好信息发布;网信部门加强网上相关舆情监测,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4.7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应急指挥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5.3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4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依据“重合同、守信用、应赔尽赔”的原则,积极开展理赔工作,按保险合同及时理赔。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水利、卫健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2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6.3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依托省、市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县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防控等常态工作,为决策分析提供支持和信息保障。
(2)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4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5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6机制保障
根据县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县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2培训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应急队伍和人员整体素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增强职工的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应急演练
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县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演练完毕后对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处置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污染预防效果、应急队伍能力等方面进行总结评估,必要时可结合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7.4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8附则
8.1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8.2预案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修订,报洋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
本预案由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洋政发〔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