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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发〔2024〕15号关于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第一批)的决定

政发202415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第一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向各镇(街道)下放部分级行政执法(第一批)。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制定《洋县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事项目录(第一批),决定将29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下放至28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下放给纸坊街道办事处、戚氏街道办事处,23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下放给洋州街道办事处以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需要对事项目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县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二、本决定向社会公布后,下放行政执法权由镇(街道)于2024年81日起实施。相关行政执法权由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县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的问题。

三、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镇(街道)行使后,县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职责边界。镇(街道)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政府决定。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政府指定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四、《事项目录(第一批)》外,镇(街道)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委托行政执法权意见,经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必须按规定向县委编办和县司法局备案。


附件:1.洋县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2.向镇(街道)赋权重点任务分工

洋县人民政府              

2024年717日            





1

洋县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共计29)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下放实施范围

1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县民政局

各镇(街道)

2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

各镇(街道)

3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第五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

各镇(街道)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下放实施范围

4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各镇(街道)

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各镇(街道)

6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各镇(街道)


7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住建局

各镇(街道)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下放实施范围

8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   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

除洋州街道办事处外的的所有镇(街道)

9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局

除洋州街道办事处外的的所有镇(街道)

10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局

除洋州街道办事处外的的所有镇(街道)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下放实施范围

11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住建局

除洋州街道办事处外的的所有镇(街道)

12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住建局

各镇(街道)

13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住建局

各镇(街道)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下放实施范围

14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

九条

县住建局

各镇(街道)

15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住建局

各镇(街道)

16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正常生活,未及时清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住建局

各镇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下放实施范围

17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

各镇(街道)

18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

各镇(街道)

19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县住建局

除洋州街道办事处外的的所有镇(街道)


20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县住建局

各镇(街道)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下放实施范围

21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县住建局

各镇(街道)

22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局

各镇(街道)

23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3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水利局

各镇(街道)

24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

各镇(街道)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下放实施范围

25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林业局

各镇(街道)

26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县林业局

各镇(街道)

27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县林业局

各镇(街道)

28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县林业局

各镇(街道)


29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县林业局

各镇(街道)


附件2

向镇(街道)赋权重点任务分工

一、统筹指导和组织协调好向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按领域建立镇(街道)承接运行确认制度,并指导做好行政执法权划转衔接工作。(县司法局、县委编办,县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向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县司法局、县委编办,县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按照县政府印发的《事项目录》,结合实际,公布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及实施时间,并及时根据承接情况修订完善县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镇(街道)权责清单;涉及赋权的县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组织面对面交接,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指导镇(街道)做好承接工作,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是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实际,推动县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县级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但要纳入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要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严禁上级机关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镇(街道)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参加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并组织落实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颁发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等工作。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经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镇(街道)达到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后,方可承接县级部门下放事项。(县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制定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由县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各自领域行政执法流程,制作执法文书格式范本,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县司法局、县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指导推动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法制审核工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指导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镇(街道)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镇(街道)执法装备保障,统一执法服装、车辆、证件、装备和标志标识等。根据执法业务需要,将执法服装、车辆和装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依托省、市现有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共享执法对象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管理信息和标准、规划、规范等行业信息。积极推镇(街道)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县司法局、县数据服务中心、县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适时对镇(街道)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定期组织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强化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监督,将承接落实情况纳入督察检查范围,形成监督合力。镇(街道)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对执法队伍的监督,建立健全基层综合执法考核、监督机制。(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