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发〔2024〕17号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洋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财政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洋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及市委、市政府《实施方案》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衔接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农〔2022〕68号)、汉中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汉中市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细则》(汉财办农〔202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政策,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和财力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并确保按不低于上年投入规模的要求,建立县级衔接资金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安排县级衔接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依据乡村振兴规划和衔接资金实施方案,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安排下达资金。
第四条 明确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衔接资金,制定完善衔接资金管理制度,督促部门、镇(街道)及时支付资金;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镇(街道)建立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衔接资金实施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县级对资金管理监督负主要责任,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各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三委会”按各自职责参与衔接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衔接资金根据资金的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乡村振兴任务目标,依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
第五条 资金拨付流程。1.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后,县财政局按照要求下发提醒函到县农业农村局;2.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衔接资金实施方案商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3.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到项目实施部门或者镇(街道);4.项目实施部门或者镇(街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报账审核,审核后在县财政云系统办理支付业务。
第六条 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贷款全额贴息、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占用费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800人以上的大中型安置点“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农副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等设施建设。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申报项目,建设产业基地以及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烘干等配套设施。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财政衔接资金项目,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对推动群众就业和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贴息或奖励(奖补标准按照《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洋政发﹝2022﹞21号文件执行)。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革命、垃圾站点建设。支持集中污水处理、巷道硬化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支持水、电、路、网等农业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四)省市县级资金除用于上述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七个方面
1.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2.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3.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4.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5.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6.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7.省市县有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五)从县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列支)项目管理费。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市县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除用于中省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还可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相关的政策培训、政策资料印制等支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县级补助性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作为县级衔接资金投入。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可以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第七条 中省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不低于60%。
产业类项目主要包括:种养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手工业,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良种良法,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与具体产业项目密切相关的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仓储、物流等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储运基地,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乡村旅游及其他产业项目,以及金融帮扶类小额信贷贴息,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
第八条 规范资金管理。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由县政府负责。
(一)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督办制度。对已下达的衔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早形成实际支出。对已经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县财政局要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要对相关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由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二)衔接资金结算方式原则上采取“零现金”付款方式。其中:到人到户项目资金一律采取“一卡通”直补到户结算方式,并依据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发放花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卡号、银行回单)以及执行标准、发放金额等文件资料作为审核报账的重要凭据;涉及项目工程款、购买设备等款项必须采取转账结算的方式,在履行报账过程中要将中标通知、施工合同、设备购置清单、正规结算票据、正式发票等原始票据和相关印证资料作为审核报账的重要凭据。
(三)加强资产管理。衔接资金形成可持续利用的经营性资产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1.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主管的原则,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资金下达到镇(街道)到村的项目,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承建单位、资产所有者依据验收结果,由部门、镇(街道)及时向村集体办理资产移交。
2.建立项目资产清单。根据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负责实施的项目建立项目资产清单,将合格资产的验收报告等资料提供给镇(街道)。资金下达到镇(街道)到村的项目,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项目资产清单。镇(街道)对已建成及移交的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按受益村建立项目资产管理清单,及时向村级组织移交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移交资产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平台管理。
3.资产确权登记。基础设施类项目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2004〕45号)和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汉财办建〔2017〕19号)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属于村组或社区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属于部门、镇(街道)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受益村确权到村,不能分割确权的统一由镇(街道)登记管理(部门实施的移交镇街道),但应折股量化到村,以村为单位享受权益。
4.落实分配资产管护责任。所有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要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镇(街道)和村应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
5.规范收益分配使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对象为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方式:村集体当年收益(含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提取20%公积金,20%公益金,60%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当中50%用于村级设立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金和脱贫人口、监测群体防返贫保险,50%优先用于脱贫户、边缘户、突发困难户参加村内公共服务等公益岗实现劳动增收(具体方式由各村制定方案,报镇(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九条 健全完善报账程序和各类项目资金台账。衔接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部门、镇(街道)实施的项目统一在县农业农村局实行报账制。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衔接资金台账,按照资金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的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帐中记录有关资金调整用途,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衔接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和报账。项目建设前期,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预拨30%的项目资金,后期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形成实际支出并扣回预付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等项目”,防止资金闲置、趴窝,力争到年底财政衔接资金执行进度达到100%(除质保金外)。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
第十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中不超过财政资金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也可由项目实施主体预交质量保证金,并在项目实施合同中明确预交比例金额等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管理。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检查验收、资产确权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脱贫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三委按各自职责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建设台账。以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台账应包含任务方向、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期限、绩效目标、联农带农情况、资金来源、资金类别、资金支出、项目实施进度等内容,应及时更新项目建设台账。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夯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充实项目储备,加强入库项目审查,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善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精准安排项目,为加快衔接资金支出进度创造条件。
每年11月底,根据乡村振兴规划任务和当年衔接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在县政府组织下,科学编制衔接资金实施方案。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每个具体项目至少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绩效目标、资金投入、实施单位、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等要素。每年3月底完成年初实施方案编制报备,8月底前完成中期调整方案报备,中期调整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年初方案项目资金总额的20%(不含上级新增补助而相应调整的资金额度),12月中旬完成年度补充方案报备。
县政府组织对各部门上报项目的集中评审,依据相关行业规范、政策、标准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通知相关部门、镇(街道)限期修改上报。
实施方案一经审查通过正式报备,除因重大灾情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实施外,各部门、镇(街道)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坚决维护实施方案的严肃性。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或者需要调整的项目,镇(街道)或者实施单位应及时以正式文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后商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向镇(街道)或者实施单位批复项目变更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一)公告公示内容和要求。
1.资金分配结果。中、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2.项目申报。镇(街道)、村(社区)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3.项目库。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镇、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4.项目计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年度衔接资金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补充方案)和项目计划,予以公告。
镇(街道)、村(社区)在接到县级下达项目计划后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5.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县镇村需将年度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6.绩效管理情况。项目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应将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批复、绩效评价结果等予以公开。
7.项目资产台账、运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变更、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
8.直达资金重要政策、分配和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等。
9.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二)公开方式。
1.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2.镇(街道)、村(社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告牌、公示墙、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在村级实施的项目和到户项目,要在群众便于知晓的地方进行公示。
3.对直达资金,县财政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的要求,在网站设置“直达资金公开专栏”予以公开。
4.探索运用多种载体和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确保财政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对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差的群众,以及对资金项目安排使用有疑问的群众,由驻村工作队入户告知、解释并答疑。
第十四条 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
(一)对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做到“项目确定在哪一级,哪一级负责绩效”。实行重大项目重点评价、小型项目自行评价,到户项目签字验收和部门、镇(街道)按比例抽查。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行业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本级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项目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绩效目标设立。
1.绩效目标申报。项目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在申报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时,需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实化量化、合理可行,准确反映联农带农情况。
2.绩效目标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组织对预算资金申请单位编报的扶持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1)合规性审核,具体包括扶持项目是否符合衔接资金支持范围。
(2)完整性审核,具体包括规范完整性和明确清晰性。其中规范完整性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编报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详实,是否无缺项、错项(如缺少项目资金情况、定量指标缺少指标值、年度目标未填写、金额单位不一致等);明确清晰性重点审核绩效目标是否能够反映项目主要情况,是否对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进行了充分、恰当的描述。
(3)相关性审核,具体包括目标相关性和指标科学性。其中目标相关性重点审核绩效目标与部门(单位)职能以及县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规划是否密切相关;指标科学性重点审核绩效指标是否全面、充分、细化、量化,难以量化的,定性描述是否充分、具体;是否选取了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有关指标并明确了具体指标值。
(4)适当性审核,具体包括绩效合理性和资金匹配性。其中绩效合理性重点审核预期绩效是否显著,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资金匹配性重点审核绩效目标与项目资金量、使用方向等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5)可行性审核,具体包括实现可能性和条件充分性。其中实现可能性重点关注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合理测算,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充分;条件充分性重点关注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和条件是否充分,内部控制是否规范,风险防控是否准备到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绩效目标批复。纳入年初预算的扶持项目经县人代会批准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20日内将扶持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年度中间,县级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追加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程序批复绩效目标,并随同资金指标一同下达。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应在收到批复后20日内将扶持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五)绩效运行监控。项目执行中,项目单位负责在线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或重点区域项目资金进行监控;县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信息系统、财政云国库支付系统),开展财政衔接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对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要求项目单位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六)绩效评价。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年度末,项目主管部门应完成本年度所有实施的项目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项目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衔接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以年度衔接资金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为目标,确保支出进度、监督检查、年终考评等顺利达标,推动乡村振兴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县财政局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单位申报下年度衔接资金项目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考核评价时予以加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较差的项目实施单位,在考核评价时予以减分。
第十五条 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衔接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网格化、协同化监管,各有关部门、镇(街道)、村级组织(村“三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依据中、省、市、县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招标金额以下的小型单项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村级为实施主体的,需由镇(街道)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六)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七)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由村级组织成立有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及责任分工。财政、发改、民宗、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林业以及使用衔接资金的行业部门是资金监管的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按要求配合纪委监委、审计、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并做好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督促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对衔接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衔接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工作,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资金投放精准、资金拨付及时、资金使用合法有效;县审计局负责对衔接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可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十八条 监管内容。
(一)衔接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绩效管理情况,事前项目绩效目标确定,事中项目绩效监控,事后项目绩效评价。
(三)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五)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使用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方针政策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管方式。
(一)以县为主,上下结合,县镇村三级联动。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四)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五)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第二十条 负面清单。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册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镇村“最后一公里”监管。县级相关部门加强培训指导,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对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代理记账。
第二十二条 问题整改。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做到立查立改。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各级审计、考核、督查、自查工作中发现和提出的问题,要加强重视,从整改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四方面建立整改台账,做到立查立改,逐一销号整改到位。对发现和提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落实整改单位和责任人,跟踪挂牌督办,严肃执纪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衔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支出报告制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按全县统一规定时限,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确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等相关日常工作,保证信息报送及时高效。
第二十六条 建立督查考核制度。衔接资金实行定期督查通报制度。主要内容是:衔接资金的政策执行情况,衔接资金到位和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计划下达、资金下达、公示公开、实施进度、资金报账、竣工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情况。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洋政发〔2023〕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