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发〔2025〕11号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
县级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依据《中共陕西省委编办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开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工作的具体安排>的通知》(陕编办发〔2025〕20号)、《中共陕西省委编办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编办2批次96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编办发〔2025〕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第一批)的决定》(洋政发〔2024〕15号)文件中下放至镇(街道)的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事项中涉及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6个县级部门的9项行政执法事项作出上收调整(详见附件),其他执法事项不变。行政执法事项调整后,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赋权前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做好交接工作,文件正式实施之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调整前原立案受理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附件:收回县级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9项)
洋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附件
收回县级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共计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 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民政局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4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5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6 |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
县水利局 |
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林业局 |
9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住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