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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办发〔2020〕30号关于印发洋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洋政办〔2020〕30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标准化村卫生室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洋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

第二章  性质职责

第三条  村卫生室是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村卫生室行政上受镇办、村(社区)的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县卫健局、镇办(中心)卫生院的管理,接受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业务指导与考核。

第五条  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做好医疗卫生服务,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疗和疑难重危病人的转诊服务等基本医疗工作;

(二)做好本村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协管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规范执行医保、药品“三统一”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政策,做好相关政策宣传;

(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卫生计生科技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提升居民健康素养;

(五)做好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村卫生室不得开展除一般简单体表清创缝合外的任何手术,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需县卫健局依法依规核准。

第三章  设置建设

第七条  村卫生室设置由有资质的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卫生院审查,镇申报,由县卫健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审批后,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村卫生室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服务活动。

第八条  村卫生室配置以满足本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宜,每个村卫生室有一名符合资质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镇办(中心)卫生院先行对村委会社区拟选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初审,报县卫健局审定,再由村委会社区在合格人员中选择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群众中声誉较好的村医,上报镇发文认定,报县卫健局备案。

第九条  乡村医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能够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勤奋敬业;

(三)作风正派、积极进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医德医风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含乡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证。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岗位后继无人需要继续留用的,经县卫健局同意后可按返聘管理,实行一年一聘,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村卫生室选址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移民搬迁建设规划,尽可能将村卫生室与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集体活动场所、村学校所在地等统筹安排,原则上应选择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服务半径较大的地段。具体选址由镇、村社区和镇办(中心)卫生院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只设立一个村卫生室。对行政村人口在2000人以上、地域面积大且人口居住分散的,根据村民需要,可申请增设一个村卫生室。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距离镇办(中心)卫生院5公以内的行政村)可以不设卫生室,由镇办(中心)卫生院代为服务。村卫生室的执业地点必须在申办的行政村区域内。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房屋设施、室内布局等基础建设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村卫生室房屋面积不小于60㎡,必须达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四室分设,有条件的村可设立医生值班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卫生室独立设置观察室。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集体产权卫生室日常管护修缮。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属地镇办卫生院负责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医疗质量管理、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并张贴至辖区村卫生室。

第十五条  镇办(中心)卫生院结合辖区服务人口疾病谱、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能力等因素,确定村卫生室应配备的基本药品种类和数量,药品数量按以下三类确定:

A类:对暂无村医由镇办(中心)卫生院巡诊、派驻人员的村卫生室或仅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保证村卫生室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品。

B类:对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并具备一定医疗服务能力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00种基本药品。

C类:对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能力较强(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20种基本药品。

村卫生室必须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用药和基本的外用药品。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必须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急救设备。

村卫生室应设立近效期(指离失效期在3个月内)药品专柜,及时处置过期失效药品,严禁使用过期失效药品。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规范使用抗菌药物。镇办(中心)卫生院承担村卫生室药品的直接管理责任,负责每季度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药品配备和用药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定期对村卫生室开展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应基本配备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出诊箱、紫外线消毒灯、血糖仪(高压灭菌设备)有盖方盘、药品柜、资料柜等。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应配备针灸、艾灸、刮痧、火罐等相应的中医诊疗设备。配备满足办公需要的桌椅、网络、电脑、打印机等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加强诊疗器械的消毒管理,规范详细填写消毒记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定期对村卫生室开展执法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镇办(中心)卫生院负责辖区村卫生室医疗废物的代收代交,集中统一交由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医废处置机构进行安全处置。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的责任人。村医应主动加强与村委会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镇办(中心)卫生院要加强与镇办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派出所、司法综治等部门联系,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机制。原则上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镇办(中心)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村医月例会制度,加强对慢病管理、急诊急救、基本诊疗规范、中医适宜技术、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培训和卫生健康政策的培训。

第五章  人员、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其聘用的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诊疗服务。未经注册的乡村医生不得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诊疗服务。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医疗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公开药品、治疗等各项收费价格,设立财务、药品专账,做到就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购药有凭证、收支有台账。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对上级配发的设施设备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纳入镇办(中心)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资产的处置由卫生院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村医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  新调整村医和原村医的交接工作,由所属镇办、村(社区)负责,卫生院配合,做到档案资料、卫生室基础设施交接有清单,交接人、接收人、监交人均需签字,卫生院、村委会加盖公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村卫生室由所在镇负责管理。镇办(中心)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县卫健局负责村卫生室行业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村卫生室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医保局负责村卫生室医疗收费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镇办将村卫生室的管理工作纳入各村(社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镇办、村(社区)要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对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药品“三统一”政策及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执行情况;

(三)开展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情况;

(四)近效期药品、过期药品管理情况及环境卫生;

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在执业活动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严防医疗事故发生严禁医疗废弃物形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制度,规范业务管理。严格遵守医德规范,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县卫健局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规定,每2年对辖区内持乡村医生证的村医组织开展一次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医可以在6个月之内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卫健局按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证书,并报市卫健委备案。持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的村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师定期考核。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负责村卫生室的考核工作,并实行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村委会、卫生院分别与村卫生室签订《卫生工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镇办每半年对照《卫生工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村委会、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付国家补助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认真履行职责、业务水平低、医德医风差、群众意见大的乡村医生,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予以更换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镇报县卫健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非集体产权标准化卫生室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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