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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办发〔2021〕1 号关于印发洋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洋政办发〔2021〕1号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类分级

1.5工作原则

2    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2.2指挥长主要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办公室主要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3.2  预警预防

3.3  预警信息采集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  事故报告

4.3  指挥与协调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6  群众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4.9新闻发布

4.10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与报告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队伍保障

6.4资金保障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2  预案修订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7.7洋县有关部门值班电话

洋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的实施,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洋县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陕西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救援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内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和大型游乐设施,下同)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1.4 分类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不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一下死亡(含10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不含50人),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渗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一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3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不含10人),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渗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附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5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施救,以人为本。

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成立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由各成员单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严重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县指挥部组成机构如下: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电力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信息员,信息员同时为办公室成员。

县指挥部职责

1)及时向县政府和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

2)组织起草有关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及救援措施。

3)组建县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为政府应急救援提供指导咨询。

4)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的信息,在出现本预案适用范围的事故时启动预案。

5)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特种设备严重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使用单位、专业抢险机构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处理现场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负责清理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工作。

2.2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救援方案,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县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报道相关事故救援处置进展情况和新闻舆论工作。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

3)县发改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及治理方案制定和协调实施。

4)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区域内的社会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该区域内的社会秩序;

6)县文旅局: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7)县卫健局:负责调度医疗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8)县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必要的气象参数;

9)县教体局:负责学校学生的安全,制定学生逃生方案,并定期演习;

10)县交通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灌式集装箱、车用气瓶)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1)县生态局: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提出处理建议。

12)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所需资金。

13)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救助和安置工作。

14)电力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5)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企业:协助县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2.4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隐患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2)向县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各镇(办)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点区域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督促使用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警预防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3)适时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5)按期申报保证设备定期检验;6)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7)对发现的设备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2.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警信息采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作用,适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4 预警行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作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当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县市场监管局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未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由县市场监管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支援。

    3)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请省市启动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处置,并听从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4)因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与县应急局联系,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续报。

4.3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发生地镇(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活动。

    主要职责: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指导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政府制定救援方案。

3)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工作。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1)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基本情况作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3)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当果断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 群众安全防护根据事故发生特性和应急救援需要,由当地镇(办)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根据需要,建议当地镇(办)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后立即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4.9 新闻发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10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事故调查与报告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与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各种设备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抢险技术研讨,为消防部门和企业抢险演练及紧急状态下实战提供技术支撑。县财政局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供经费保障。    6.2 技术保障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组成人员由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制定具体的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 队伍保障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抢险电话。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综合素质。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或督促有关单位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 资金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5 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及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对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整改。

7   附

7.1 名词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漏洞。    特种设备安全评估:根据特种设备自身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价、计算、分析,作出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特种设备在某一时期内安全状况的评估。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安全事故后,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沟通与协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积极开展或参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国内外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交流活动。

    7.4 奖励与责任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整改。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误报较大事故和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5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7洋县有关部门值班电话

1.洋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0916-8212787

    2.洋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电话:

县委宣传部:8212371       县市监局:8212892

县发改局:8212128         县应急局:8220033

县公安局:8228203县文旅局:8212441

县卫健局:8212467县气象局:8226771

县教体局:8212183县交通局:8212187

县生态局:8225500         县财政局:2986228

县民政局:8212251电力局:8229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