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洋县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洋政办发〔2021〕5号关于印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的通知

洋政办发〔20215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7日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及省、市政府法律顾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县政府聘用的法律顾问由县司法局负责联络协调、业务交办、日常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具有律师执业证,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事务专业领域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五)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具备能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时间条件;

(六)未受过法律或者职业纪律责任追究。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下列顾问工作:

(一)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同起草修订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审查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

(三)参与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件、法律纠纷、资产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件和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研究、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五)其他交办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由县司法局推荐或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聘任。拟聘任人选应经县司法局考察后,报县政府审定、聘任和公布。聘任合同由县司法局存档。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为2年,每届县政府法律顾问人数为4人,其中设置1名首席县政府法律顾问。县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内,若因特殊情况需解聘的,由县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解聘;若法律顾问不能胜任顾问工作的,顾问本人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县司法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解聘。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交办工作制和会议工作制,法律顾问通过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审查意见、参加政府会议、涉法事务论证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交办工作、通知会议由县司法局采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交办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法律顾问邮箱为准。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因开展顾问工作,需要到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的,由县司法局出具介绍信或委托书。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顾问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县政府(县政府办)的有关会议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二)阅读、摘录、复制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三)了解与承办事务有关的情况;

(四)获得工作报酬。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

(二)认真对待交办工作,及时报送书面法律意见、审查意见及建议,准时参加会议,不敷衍、不拖拉;

(三)社会兼职情况应向县司法局主动及时备案;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五)注意个人的言行和影响,维护政府权威和形象,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

(六)无论聘期是否结束,均不得利用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工作便利、知悉的非公开工作信息,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登记,作为考核、续聘、评优和给付报酬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作风严谨扎实且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律顾问,县司法局可报请县政府授予“优秀法律顾问”称号。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受到行业部门纪律处分或被注销执业证书或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不按期提供法律意见或审查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推诿交办工作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县政府利益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的确定和发放,由县司法局负责。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案件代理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