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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办发〔202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洋政办发〔2021〕11号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报备、清理等行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通畅、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8〕29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汉政发〔2019〕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备案”“谁制定、谁备案”的原则,我县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以县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准备备案材料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与监督股),县司法局收齐材料后上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二)以镇办、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各部门负责准备备案材料送县司法局备案。

(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报送备案。

二、备案时限

(一)以县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县司法局报送备案材料,县司法局10日内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备案。

(二)以镇办、县政府各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县司法局报送备案材料。

三、备案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6份);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3份);

(四)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制定依据(各3份);

(五)征求意见情况(3份);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书(3份)。

报送备案工作相关的文书样表附后。

四、工作要求

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与监管,持续提升政府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严格按规定时间报送备案,不得迟报漏报。对于不报备或者不按时、按要求报备的,将予以通报。

附件:1.备案报告;

      2.正式文本;

3.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

4.合法性审核意见。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附件1

洋县XXX局(文头)

XX规备〔XX〕XX号

备案报告

洋县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我局制定的《XXXXXXXXXX》(XX规〔XX〕XX号)印发,并于XX年XX月XX日通过XX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纸质、制定说明及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六份的报请备案。

洋县XXX局     

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XXX  电话:XXX  手机:XXX)

附件2

洋县XXXX局(文头)

XX规〔XX〕XX号

关于印发《XXXXXXXXXXXX》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

洋县XXX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关于《XXXXXXXXXXXX》的制定说明

XXXXXXXXXXXX》由XX局负责起草。XX局书面征求了XX的意见。召集了XX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XX以XX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借鉴XX经验,结合XX实际,制定了《XXXXXXXXXXXX》。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二、制定的依据

XX》第XX条的法律依据是《XX》(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第XX条。

XX》第XX条的法律依据是《XXX》(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第XX条。

........

(相关依据纸质文本已附)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洋县XXX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关于《XXXXXXXXXXXX》合法性审核意见

洋县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核,现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如下:

一、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

三、XXXXXXXXXXXX

                                   洋县XXX局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