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办发〔2021〕27号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县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洋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扩大有效投资的支撑引领作用,确保重点项目建设有力、有序推进,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对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撑作用大,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带动性强,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骨干项目。经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交通设施、水利设施、能源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类项目,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重大产业化项目,能够带动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三)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文物、体育、民政、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类项目,包括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治理和修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重点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县发改局(重点办)印发的年度重点项目征集文件申报要求为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建立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机制。
(一)县政府成立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专班,专班下设办公室及五个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县发改局,负责编制全县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督查、考核。
(二)县级各部门、镇(办)是重点项目建设和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筛选、申报、协调推进、跟踪督导工作。同时,按照行业职能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县级重点项目提供全方位支持,优先保障项目建设要素,全力做好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评价、节能审查、风险评估等服务工作,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开工。
(三)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是本县区重点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推进、跟踪督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审批报建、环境保障及项目融资等有关问题,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并投产达效。
第二章 重点项目的谋划和储备
第四条 县发改局(重点办)每年初提出年度项目谋划工作任务,经县政府同意后下达各镇办、部门单位执行。各单位要围绕中省市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方面,谋划一批产业结构优、发展后劲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建立全县重点项目储备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负责申报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入储备库,项目储备总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完成量的1.5倍,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预算500万元,专项用于项目谋划、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费支出。前期工作经费每年初由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三章 重点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七条 项目类别。县级重点项目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其中重点建设项目按建设进度分为续建、建成和新开工。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已经开工建设且未建成的项目;建成项目是指当年竣工建成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三季度前达到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并能实质性开工建设的项目;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审批类已开展建议书编制的项目、核准类已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项目、备案类已完成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标准。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产业类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总投资可降低2000万元),公共服务类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2000万元以上,生态环境类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上,具体标准以当年下达申报文件为准。
第九条 申报程序。县级重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各镇办、部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以正式文件报县发改局(重点办)。申报为续建和建成项目的,必须手续齐备;申报为新开工项目的,在实质性开工前,土地、环评等要件必须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
第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县发改局(重点办)对各镇办、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根据申报标准和条件逐一审查论证,组织编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并将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县政府研究、县委审定,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县发改局(重点办)根据上半年项目计划实施情况,每年6月下旬启动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工作。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难以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工作推进快、可在年内开工建设的前期项目,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原则上,中期调整退出的项目必须有其它项目替补,且年度投资额保持增减平衡。
第四章 重点项目推进与管理
第十二条 领导包抓制度。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包抓制度,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县级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包抓。县发改局(县重点办)在年度项目计划确定后提出包抓任务分解方案并送审。
第十三条 月推进会制度。每月15日前召开一次项目推进会议,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会议由包抓的县级领导或委托主抓单位负责人召集,主抓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包抓领导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对涉及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推进难度大、进展缓慢的项目,实行联席会议推进。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确有必要可由组长或副组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及通报制度。各重点项目主抓部门、建设单位要切实做好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和一名驻点联络员具体负责,各主抓单位对信息报送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准确的完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总和报送。
第十六条 观摩点评制度。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在4月、7月、10月分别组织一次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观摩点评活动。通过观摩检查、研判形势、交流经验,促进项目单位比学赶超,掀起项目建设热潮。
第十七条 检查督查制度。各项目主抓部门要定期自查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了解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建设单位按计划推进项目,针对不能按时开工和推进缓慢的重点项目要建立台账,重点跟进,确保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顺利完成。县重点项目建设专班督导问责组每月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一次实地督查,对项目推进不力,没有达到月进度计划目标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并限时督办。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制度。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重点办)要会同县委督查办、县考核办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办法,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久拖无进展、群众意见大、引起上级领导高度关注或媒体曝光批评的项目,实行挂牌督办。
(一)对纳入挂牌督办范围的重点项目,要建立挂牌督办台账,明确办结时限,实行挂牌销号。
(二)对不能限时销号的,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重点办)要会同县委督查办、县考核办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必要时驻地督导。
(三)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被驻地督导的,要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并取消该单位年度重点项目先进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项目推进中因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推诿扯皮插手干预工程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开工、竣工,建设缓慢或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准入退出制度。为强化重点项目动态管理,提高项目运行质量,推动项目建设良性发展,实行重点项目准入退出制度。
(一)项目准入制度:在年初确定重点项目计划时因项目前期工作的不确定性而未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但经努力前期工作已完成,达到开工建设条件并已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由主管部门申请,报县发改局(县重点办)初审,提交县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同时确定项目包抓县级领导和主抓部门,享受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并对该主管部门年度考核时实行加分奖励。
(二)项目退出制度: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县重点办)提交县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退出重点项目计划,同时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项目前期工作已完备,具备开工条件,经多次催促仍无实质进展的项目,责令退出;对慢建久拖、半拉子工程,在约定建设期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凡涉及有责令退出重点项目管理的主抓部门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重点项目评优评先资格。确因土地、资金等前期工作经多方努力协调不能落实,由主抓责任部门申请,报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审定同意,可不列入年度重点项目考核任务。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后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章 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与要素保障
第二十二条 便捷项目审批。各项目审批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精简审批流程,推行联审制、代办制、不见面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三条 强化资金支持。中省市县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好政银企合作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优先投向市级重点项目。鼓励民间和社会资金进入重点项目建设领域。
第二十四条 优先保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等用地指标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统筹解决重点项目的补充耕地问题。积极实施土地大收储制度,最大限度为重点项目建设储备土地资源。同时,要持续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加快清理无效建设用地批文,通过“增存挂钩”方式争取中省用地计划指标,缓解项目用地指标难题。
第二十五条 依法减免规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重点项目的收费设有浮动区间的,依法按下限标准执行。重点项目涉及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第二十六条 保障建设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各种收费。交通、电力、供水、燃气等单位,要对重点项目的物资运输、用电、用水、用气等配套要素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办、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树立抓项目、抓投资就是抓发展的思想理念,夯实责任,齐心协力,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强化考核问责。坚持重点项目工作过程和结果考核相结合,根据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规定,实行月度考核和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县考核办、县发改局(重点办)具体负责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扩大有效投资暨重点项目考核分值,并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当年《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办、相关部门单位及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为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发改局(县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