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办发〔2022〕9号关于印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办20229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新修订的《洋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5日               

洋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保护重要林区

2.5 转移重要物资

2.6 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构成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组织

3.4 扑救指挥

3.5 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综合保障

7.1 交通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质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气象保障

7.8 现场秩序保障

7.9 后勤保障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附则

9.1 涉外县森林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陕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洋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县发生的对洋县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政府是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应对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县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组织各镇(街道)扑明火、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严防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

2.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协助各镇(街道)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保护重要林区

指导、协助各镇(街道)保护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地安全。

2.5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组织协助各镇(街道)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6 维护社会稳定

协调各镇(街道)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构成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林业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分管森林工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防范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物资储备,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防控及灭火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全县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灾的早期处置相关工作。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森林火灾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申请,提出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兵力动用方案;根据上级授权,指挥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参与受火灾危险的遇难人员搜救和转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付的其它防灭火重要工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附件3《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职责》执行。

3.3 扑救指挥

3.3.1 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3.3.2 跨区域火灾扑救

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

3.3.3 一般森林火灾扑救

森林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下,原则上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处置。

3.3.4 较大森林火灾扑救

森林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处置。

3.3.5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

森林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处置。

3.4  扑救指挥

3.4.1 前线指挥部

森林火灾发生后,属地政府应在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按规范架构合理配置各功能组,主要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前线指挥部一般由当地政府领导、参战部队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并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担任专职副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担任副总指挥,参与决策和现场指挥,制定火场扑救方案,充分发挥专业作用。

森林防灭火专职副指挥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调度长,负责扑火前指的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及时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由当地主管新闻宣传的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组织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适时发布官方信息,回答媒体提问,正确引导舆论。

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2 联合指挥部

必要时,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成立联合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规范架构合理配置各功能组,主要负责研判火险蔓延趋势,提出火灾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后勤服务保障,应前线指挥部请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及提供技术支持等。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3.4.3 指挥权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执行跨镇(街道)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动,接受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3.4.4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负责对全县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同时,专家组成员可兼职防灭火业务培训工作。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调动。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其他镇(街道)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其他具备跨区域增援力量的地方专业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需要跨区域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调动相应调动程序及规定办理和实施。

需要申请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按有关规定和权限申请。

跨镇(街道)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由调出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调入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代县政府向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提出用兵需求。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级公安、应急、林业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被预警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和各成员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2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应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准确、规范上报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将“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向社会公众广泛进行宣传,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并及时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有义务通过电话等形式报警。

对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县、镇(街道)、村组的顺序逐级下达命令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林业部门和扑救队伍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切实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密切关注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同时,各重要目标的主管单位关联启动各自专项预案。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因灾损失、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和防止复燃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县内跨镇(街道)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群众报警或镇(街道)报知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

3)高火险期、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一般的森林火灾;

4)镇(街道)启动预案进行应对的森林火灾;

5)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6.3.1.2 相应措施

1)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火场指挥火灾扑救;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掌握火情发展动态,指导基层开展火灾扑救,组织力量进行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根据镇(街道)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6)协调县级媒体做好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被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预案进行应对处置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一般情况下,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毗邻县发生一般森林火灾需由市上统一指挥的;

6)蔓延至我县周边且对我县森林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外县森林火灾;

7)县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进行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3)根据需要调用火场所在镇(街道)及毗邻镇(街道)相关物资;

4)根据需要调用全县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进行支援;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积极协调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根据需要申请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进行救援;

7)实时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及时建立快速反应渠道,为火灾扑救提供全要素后勤保障服务;

8)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提出人员疏散转移安置,紧急避险等建议;

9)明确前线指挥部驻地,做好指挥部运行所需后勤保障,做好指挥部及火场周边安全保障;

10)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在启动Ⅲ级响应后,36小时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县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两起以上需要启动Ⅲ级响应森林火灾;

5)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有批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火场指挥火灾扑救;

2)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火场参加前线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协调、指导、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调用火场所在镇(街道)及毗邻镇(街道)相关物资;

4)根据需要调用全县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

防救援队伍力量及各成员单位支援;

5)成立联合指挥部,根据需要为火场提供人员及物资交通输送保障、工程抢险保障、救援队伍后勤保障、扑火机具补给保障、资金保障、通讯和信息保障、火场测绘技术保障、气象服务实时保障、医疗救护保障、机降场地保障、汲水水源地等综合服务保障;

6)加强火场周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保护,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在启动Ⅱ级响应后,48小时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有批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全县范围内调用救援力量和相关物资;

2)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调派全县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调民兵、周边群众及社会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申请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安排减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增派技术专家、交通、民政、安保、医疗卫生、气象、通信、电力、工程抢险、交通队伍等各类力量和资源支援火灾扑救;

5)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提请省(市)委、省(市)政府、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市)应急管理厅(局)予以支援;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响应、谁终止”的原则,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

7.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主要以摩托化运输为主,特殊情况需要铁路和航空实施运输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县交通运输局、西安铁路局洋县站解决,开通铁路、公路运输绿色通道,保证兵力及物资装备投运。

7.2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确保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火灾扑救梯队,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培训与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预备役、当地干部群众等应急扑火力量为辅,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灭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3 物资保障

为进一步提升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森林火灾的损失,县、镇(街道)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在重点林区建设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物资,用于各镇(街道)扑救一般、较大、重大以及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的补给。

7.4 资金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支出。

7.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指导火灾现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支援火灾现场,组织现场急救、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组建火灾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县应急管理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系统,提高火灾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确保火灾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分管范围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各级成员单位负责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火场周边通信畅通;各级林业部门负责侦查现场火情、跟进火场态势;各级测绘部门负责火灾现场区域的测绘工作,绘制火场态势图,影像图,三维模型等,为火灾救援决策方案提供地理信息支持。

7.7  气象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

7.8  现场秩序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做好火场安全保障工作,组织进行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火场周边警戒和开展火案调查等工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火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9  后勤保障

属地镇政府(街道)负责火灾现场临时架桥、开路、隔离带开设和重要设施的保护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指导做好火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工作;属地镇政府(街道)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火灾现场用水用电和食宿保障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一般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全通报并及时约谈所在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改进措施。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委、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火灾扑救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外县森林火灾

当发生外火烧入或内火烧出情况时,已有联防机制的按照相应机制处置;无联防机制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商对接相关部门进行共同处置,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请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策。

9.2  应急演练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9.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预案所涉各附件将进行不定期更新,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最新版本为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职责

3.洋县森林火灾扑救联合指挥部组织架构图

4.洋县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组织架构图

5.洋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通知书

6.洋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解除通知书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如下: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附件2

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挥机构

   

总指挥

委副书记、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相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推动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中央、省、县领导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国家森防办、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市森防办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分析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全县森林防灭火方针政策和工作措施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工作;研判发布全县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一般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协调指导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县级预案启动、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相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总指挥

政府分管应急管理、林业工作的副

县人武部部长

政府办公室主任

应急管理局局长

林业局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林业工作副局长

指挥机构

   

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县应急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解读、舆论引导、火灾防治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火情和火灾扑救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媒体应对及新闻发布工作;在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灭火公益宣传;指导县广播电视台在各频道、各频率,在森林防火期内,常态化开展防灭火安全提示。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审核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会同防灭火相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和省市级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负责煤、电、油、气等能源要素运行协调,保持灾区价格基本平稳。

县教育体育局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灭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避险知识;负责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学校组织转移和安置师生;指导学校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备用机降点。

县经济贸易局

负责灾区应急无线电频率资源和秩序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

县公安局

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场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防范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给与临时救助。协助做好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事宜;配合做好慈善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的指导监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扫祭,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指挥机构

   

成员单位

县财政局

负责组织安排县级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防灭火的县级财政补助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协助和配合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相关规划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现场侦察,进行火场标绘,制作火场态势图,提出扑救建议。

县生态环境局

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进入林区的运营车辆和乘客进行防灭火宣传教育;负责火灾扑救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组织协调受灾损毁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抢修工作,保障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负责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组织、协调水资源调度工作,提供灾区附近取水源地标准地理信息坐标和水文资料,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就近取水,远程供水、直升机吊桶灭火取水等用水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收集、反映和上报火灾对灾区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督导A级景区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负责督促涉林区的重大文化活动组织参与人员进行防火安全防范、逃生避险的宣传教育;指导文旅活动参与人员森林火灾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协调做好灾区伤病员救治,组织调度优势医疗资源参与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保障。

县林业局

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指导全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早期处置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防火专业队伍建设;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发布,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县政府批准,森林防火期内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森林火灾发生后,及时对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林业蓄积、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森林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安全防范意识;单独或者联合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督促检查;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电信洋县分公司

负责在森林防火期内发送防灭火安全提示短信、发布重要信息等;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为灾区提供通信保障;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全省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利用多源气象卫星数据和遥感检测技术对全县森林火灾进行全天候监测,适时进行火灾现场气象观测并提供必要的天气实况服务;协调解决重大森林火灾有关气象服务,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火灾的科学扑救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县人武部

根据森林火灾具体情况,组织指挥民兵参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申请,提出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兵力动用方案;根据上级授权,指挥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县应急管理局

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火灾市界联防联治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牵头负责救灾捐赠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捐赠资金的分配使用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森林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安全防范意识;单独或者联合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检查;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武警中队

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申请,经上级授权,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参与森林火灾扑救;负责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参与受火灾危险的遇难人员搜救和转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付的其他防灭火重要工作。

西安铁路局洋县站

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支持;负责铁路沿线管界内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洋县供电

分公司

负责及时排查治理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清除影响输配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易燃易爆隐患及危险施工作业行为,并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巡线剪枝、做好森林防火宣传,保障火场应急供电等;火灾应急响应期间,确定火灾区域本公司所属电力设施重要性,必要时组织协调本公司所属电力设施停运等配合灭火。




附件5

洋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通知书

各有关单位:

          月   日   时在(行政地名)发生了一起森林火灾,(满足哪条启动条件),经森防指办公室研判,现决定启动《洋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请收到通知书的各单位迅速按照预案规定启动响应措施,遂行火灾扑救任务,所需人员、物资、技术支持等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XXX    联系电话:XXX

签发人:

(盖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6

洋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解除通知书

各有关单位:

“森林火灾名称”已扑灭,火场实现“三无”,各危险要素已消除,经森防指办公室研判,现决定解除《洋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Ⅲ、Ⅱ、Ⅰ)级应急响应,请收到通知书的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终止响应状态,进行资源复位并有序归建。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XXX    联系电话:XXX

签发人:

(盖章)

XX年XX月XX日

原文下载:

洋政办发〔2022〕9号关于印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洋政办发〔2022〕9号关于印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