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办发〔2022〕41号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动物疫情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2.2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2.4 专家委员会及主要职责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4 处置程序与措施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人员安全防护
5 应急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卫生保障
5.5 交通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技术保障
5.8 经费保障
6 恢复与重建措施
6.1 总结评估
6.2 灾害补偿
6.3 抚恤和补助
6.4 恢复生产
6.5 社会救助
6.6 信息发布
7 宣教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8.2 表彰奖励
8.3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与修订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县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汉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汉中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洋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或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政府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县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2 分级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趋势,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1.4.3 预防为主。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依法开展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1.4.4 平战结合。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迅速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1.5 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5.1.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1.5.1.2 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1.5.1.3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疫情的。
1.5.1.4 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1.5.1.5 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人感染病例,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1.5.1.6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5.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5.2.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1.5.2.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1.5.2.3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1.5.2.4 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2.5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省范围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1.5.2.6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1.5.2.7 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1.5.2.8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5.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5.3.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1个市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1.5.3.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1.5.3.3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市范围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1.5.3.4 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1.5.3.5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范围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1.5.3.6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范围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市又有发生。
1.5.3.7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1.5.3.8 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5.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5.4.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在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1.5.4.2 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1.5.4.3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县(区)内发生。
1.5.4.4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区)内呈暴发流行。
1.5.4.5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经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洋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时,由县长担任总指挥长,必要时,县民政局、县人社局、洋县武警中队等单位随时参与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突发动物疫情防范与处置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处置,负责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先期处置,必要时请市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支持;对突发动物疫情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趋势,建议或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对处置工作。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治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严格做好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加强属地新闻网站和网络媒体平台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组织开展重要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和调控。负责对科研力量开展动物疫病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和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技术研究给予支持。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和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点设置;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治安管理案件。
县民政局:负责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做好社会捐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经费保障,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负责及时向国家申报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因工受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县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畜禽以及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交易活畜禽的行为;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监管,防止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用于饲喂畜禽。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与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做好县际防堵和违法违规调运查处工作,做好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对疫区实施封锁时,配合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在各道路出入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点,禁止易感动物出入疫区,禁止易感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负责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调拨;根据疫情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强制扑杀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评估。
县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野外巡护,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疫区内病死动物和政府强制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指导和评估。
县经贸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畜禽产品市场供应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做好疫区内人员防护相关技术指导、高危人群预防、与染疫动物和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组织开展人群疫情监测,并及时与农业农村部门互通疫情信息;确定定点救治医院,组织被感染人员做好紧急医疗救治。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物资等,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关闭规定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单位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经营、销售病死动物和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参与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相关技术标准。
县邮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邮件、快件等监督检查工作。
洋县武警中队: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镇(街道)人民政府:完善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组建应急预备队,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政策和措施;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对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或事发镇(街道)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并视疫情发展势态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工作组可根据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增减调整。
2.3.1 综合协调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及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等工作。
2.3.2 应急处置组。在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由事发镇(街道)人民政府组建,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3 监测预警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林业、卫健等部门配合,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工作,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未来发展趋势和结果进行预判。
2.3.4 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事发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应急运输和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恢复生产、市场调控等工作。
2.3.5 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镇(街道)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现场警戒,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2.3.6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或县委网信办牵头,事发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舆情导控等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及主要职责
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由动物疫病防治、兽医卫生监督、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健康、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根据动物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疫情应对措施和响应级别调整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承担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关注周边地区动物疫情发生状况,根据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落实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检疫检验等防控措施。
3.2 监测
镇(街道)人民政府在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排查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掌握动物疫病在群间、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况,分析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因素,研判动物疫病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个等级。
3.3.1.1 红色预警。预测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时,启动红色预警。
3.3.1.2 橙色预警。预测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即将临近时,启动橙色预警。
3.3.1.3 黄色预警。预测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将要发生时,启动黄色预警。
3.3.1.4 蓝色预警。预测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对我县有较大影响时,启动蓝色预警。
3.3.2 预警发布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以及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对动物疫情发生、流行趋势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镇(街道)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3.3.3 预警响应
3.3.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镇(街道)人民政府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责任明确、物资和人员到位、联络畅通。及时宣传防控应急常识、发布应对提示。
3.3.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蓝色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疫情信息监控和收集,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镇(街道)人民政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动物养殖场户监管,对养殖场户、屠宰场点、集贸市场、候鸟栖息地等进行消毒、检查、调集所需应急防疫物资和设备。
3.3.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黄色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派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领导在岗在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并进行疫情处置。
3.3.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岗在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并进行疫情处置。
3.3.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县农业农村局要密切关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和专家组意见,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有事实证明动物疫情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处置程序与措施
4.1 信息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县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指导全县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流调监测和分析预警工作。
4.1.1 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4.1.2 报告形式
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接到动物疫情信息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派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经初步判定符合相应动物疫病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可疑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疑似发生新传入动物疫病的,或者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的,报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必要时,按照规定应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4.1.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区及受威胁区划定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 先期处置
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客观规律和性质、特点,结合实际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组织专家会商,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动物疫情,还应及时调整 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3 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
确认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后,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和省、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求,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疫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事发镇(街道)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处置;根据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处置需要,调集本辖区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在本辖区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措施;按规定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街道)、村(组)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事发镇(街道)立即开展疫源调查,根据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专家组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接种和预防用药;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进行评估。
县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应急响应
确认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后,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市疫情应急指挥部要求,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并依法落实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重大突发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事发镇(街道)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进行处置;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事发镇(街道)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督导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县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做好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确认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后,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程序向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和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综合应急措施。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范围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4.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确认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事发镇(街道)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3.5 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应急响应
镇(街道)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后,应根据发生动物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其他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科学处置;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环节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能力;服从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支援动物疫情发生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
4.3.6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由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评估内容: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措施及效果。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应急终止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发布后5日内逐级报至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4.4 人员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突发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 应急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分别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成员且相对固定。
5.2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建立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扑杀工具等物资,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5.3 通信保障
县重大突发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工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单位对紧急情况下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5.4 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尤其是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后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与卫健、野生动物保护部门通报信息,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工作。
5.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交通疏导。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等工作,做好疫区安保和社会治安管理。
5.7 技术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家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调查专家、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公共卫生健康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策划、制定和执行。
5.8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金制度,将每年用于应急物资储备、强制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保证支出需要。
县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经费监管。
6 恢复与重建措施
6.1 总结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评估内容: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
6.2 灾害补偿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3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6.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对种畜禽和商品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市场销售等环节开展定期监测,掌握畜禽生产能力、市场运行等情况,分析产业走势,科学评估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禽产品供应的影响,及时发布、指导生产。畜禽生产能力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时,启动实施产业救助政策,有效稳定生产。
6.5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6.6 信息发布
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动物疫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授权公布我省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与同级卫健、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及时相互通报。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要密切关注涉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类舆情信息和发展动向,通过正确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消除人民群众的恐慌心理。
7 宣教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县级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2 培训
县级和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知识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畜禽免疫接种、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个人安全防护知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要求;治安与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等。
7.3 应急演练
县级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确保各部门在紧急状态下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实现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规范化、程序化。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解决办法。
8.2 表彰奖励
县级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人员,按规定予以表彰。
8.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推诿扯皮、不作为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信息,或在突发动物疫情现场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养殖场(村)或其他相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实施。同时,抄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预案定期评审,按照县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和应急处置、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洋政办发〔2013〕6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定量储备标准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封锁令(以非洲猪瘟疫情为例)
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区解除封锁令(以非洲猪瘟疫
情为例)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定量储备标准
类别 |
物品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县级 |
镇 (街道) |
||||
防护 用品 |
一次性防护服 |
套 |
800 |
200 |
连体防护服、防护口罩、鞋套、护目镜、乳胶手套 |
防化服 |
套 |
10 |
5 |
包括:防化服、防毒面具、防化手套、安全靴 |
|
高性能防化 手套 |
双 |
100 |
50 |
|
|
高筒胶靴或 防雨鞋套 |
双 |
100 |
50 |
|
|
免洗手消毒液 |
瓶 |
100 |
50 |
|
|
采样 设备 |
采样箱及器具 |
个 |
2 |
1 |
|
冷藏箱(包) |
个 |
10 |
2 |
|
|
防疫应急 工作箱 |
个 |
2 |
1 |
|
|
扑杀 设备 |
便携式动物 扑杀器 |
个 |
2 |
1 |
用于羊、小猪的扑杀 |
高效能动物 扑杀器 |
台 |
1 |
|
用于大家畜、大猪的扑杀 |
|
消毒 设备 |
车载高压 消毒机 |
台 |
1 |
|
可租用 |
电动高压 消毒机 |
台 |
1 |
1 |
|
|
机动喷雾器 |
个 |
5 |
2 |
|
|
手动喷雾器 |
个 |
10 |
3 |
|
|
火焰消毒器 |
个 |
2 |
1 |
|
|
草垫子或消毒垫、麻袋 |
个 |
300 |
100 |
可协议储备 |
|
消 毒 剂 |
有机氯制剂(二氯异氰尿酸钠等) |
吨 |
0.5 |
0.1 |
|
碘制剂(聚维酮碘等) |
吨 |
0.5 |
0.1 |
|
|
烧碱 |
吨 |
1 |
0.1 |
协议储备 |
|
醛制剂(甲醛、戊二醛等) |
吨 |
2 |
0.2 |
用于处置炭疽疫情,可协议储备 |
|
生石灰 |
吨 |
10 |
1 |
协议储备 |
|
疫情处理设施 |
封锁警戒标识 |
米 |
1000 |
200 |
|
应急灯及手电 |
个 |
50 |
20 |
|
|
防疫警示牌 |
块 |
10 |
5 |
70x40cm蓝底白字 |
|
小型发电机 |
台 |
1 |
1 |
|
|
高强度防漏 尸体袋 |
个 |
1000 |
200 |
|
|
复合土工布(膜) |
卷 |
3 |
1 |
防渗漏33.4x6m/卷 |
|
防水彩条布 |
张 |
10 |
5 |
防渗漏10x30m/张 |
|
注射 器具 |
20ml金属注射器 |
具 |
50 |
20 |
|
10ml金属注射器 |
具 |
50 |
20 |
|
|
连续注射器 |
具 |
20 |
5 |
|
|
12号针头 |
个 |
1000 |
500 |
|
|
7号针头 |
个 |
1000 |
500 |
|
|
碘酒 |
ml |
1500 |
800 |
|
|
酒精 |
ml |
1500 |
800 |
|
|
后勤保障设施 |
雨衣 |
件 |
100 |
50 |
|
棉大衣 |
件 |
100 |
50 |
|
|
帐篷 |
顶 |
5 |
2 |
必要座椅、饮用水等配套 |
|
电暖器 |
个 |
5 |
2 |
|
|
毛巾 |
条 |
100 |
50 |
|
|
便携式电脑 |
台 |
1 |
1 |
|
|
便携式打印机 |
台 |
1 |
1 |
|
|
生物 制品 |
各类疫苗及诊断试剂按相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规定的数量,结合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储备。 |
附件4
XXX县人民政府关于封锁非洲猪瘟疫区的命令
XXX县人民政府令[XXX]第X号
XXX年X月X日,经XXX确诊,XXX养殖(场)户发生XXX疫情,为迅速扑灭疫情,防止疫情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特发布本封锁令:
一、立即启动《XXX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级响应,XXX街道(镇),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交警大队、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宣传部等部门要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预案要求认真开展疫情扑灭和控制工作。
二、从即日起对疫区实行封锁,封锁范围:以XXX为疫点,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东至XXX,西至XXX,南至XXX,北至XXX。
三、疫区封锁期间,在疫区周边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实施强制检查清毒。在封锁期间,禁止所有生猪出入封锁区,禁止生猪产品流出封锁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垃圾、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五、依法做好疫区现场隔离、封锁、控制的安全保卫和社会管理。依法做好交通疏通,严格查处利用疫情造谣惑众,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加强科普宣传,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对疫区外的生猪,要加强检疫和疫情排查,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八、各部门、相关镇(街道)接到命令后迅速组织各社区和人员落实封锁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交警大队、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XXX镇(街道),按“早、快、严、小”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迅速扑灭疫情,不得有误。
本命令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封锁令的解除,由XXX政府另行下达。
XXX人民政府
XXX年X月X日
附件5
XXX县人民政府关于解除封锁非洲猪瘟疫区的命令
XXX县人民政府令[XXX]第X号
XXX年X月X日,XXX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封锁非洲猪瘟疫区的命令》,以我县X镇X村X队X养猪场为疫点,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区域为疫区,以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区域为受威胁区实行封锁。
封锁期间,我县严格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手册》和《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排查监测等措施,疫情得到有效处置。自XXX年X月X日疫区内所有生猪扑杀完成后至今已超过42天,疫点、疫区按规定经过连续X天彻底消毒后进行环境抽样检测,疫点和疫区内所有扑杀猪场(户)环境样品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采用荧光PCR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反应,达到疫区解除封锁条件。
XXX年X月X日,经XXX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评估验收,验收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关于解除疫区封锁的规定,同意我县解除非洲猪瘟疫区封锁。
XXX人民政府决定:自XXX年X月X日X时起解除我县非洲猪瘟疫区封锁。封锁解除后,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和排查,切实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加强非洲猪瘟防治知识宣传,增强广大养殖户防治意识,防止非洲猪瘟疫病再次发生。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X县人民政府
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