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办发〔2023〕45号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23—2025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洋县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汉中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噪声污染问题,推进我县“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县中心城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保持85%。
二、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评估和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组织开展全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范要求优化监测点位,确保声环境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二)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全县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聚焦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区域应按照国家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三、强化规划指导,严格噪声源头管理
(三)加强规划管控。在制、修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中,要将噪声污染防治任务予以纳入。编制实施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际铁路网和公路网等有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开发、规划项目建设产生的噪声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准确识别噪声敏感建筑物目标,统筹规划、优化布局,严格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要求〔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四)强化交通运输规划控制。在制定、修订交通运输领域规划、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过程中,充分考虑公路、铁路等城市公共交通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优化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布局,合理选线选址,明确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结合城市规划,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在已有的公路、城区交通干线两侧新规划建设内容,应统筹考虑新建项目类型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从源头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以及新建项目的噪声影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五)科学布局噪声敏感建筑物。统筹规划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避免受到周边噪声影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县住建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学校、幼儿园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县教体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布局,合理规划“防噪声距离”,并提出噪声污染防治相应规划设计要求。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采用绿化带、声屏障、声景观等防治措施改善线路两侧声环境质量〔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充分考虑区域开发等规划内容产生的噪声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环评,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七)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标的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自身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加强对汽车及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将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八)推广先进降噪技术。开展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县发改局牵头,县教体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加大降噪先进技术、设备推广和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力度〔县经贸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四、推进分类施策,深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九)加强工业噪声治理。开展工业噪声达标专项整治,督促噪声排放工业企业切实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肃查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排放行为,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和试车线等声源噪声管理,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十)强化工业园区噪声管控。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推动有高噪声设备的工业企业项目和噪声重点排污企业进入工业或产业园区,严控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县绿色(有机)循环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十一)加强重点企业噪声监管。依据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环评及批复文件的噪声排放管理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配合县级部门加强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五、聚焦管理重点,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十二)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应用。依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和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设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逐步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县住建局、县经贸局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十三)落实施工噪声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用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明确施工设备使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确保排放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对施工工期、建设内容、投诉渠道等信息进行公告,接受公众监督,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县住建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联网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县住建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十四)强化施工工地噪声管理。鼓励探索噪声污染控制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通过评优评先等机制,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发生噪声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鼓励开展重点噪声控制工地封闭式施工示范建设〔县住建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十五)加强夜间施工噪声管控。严格夜间施工噪声管控,完善夜间施工证明申报、审核、时限及施工管理要求,并依法进行公示公告。鼓励探索实施重点项目昼间通行保障措施,减少夜间施工扰民。开展夜间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整治,建立施工噪声投诉违法处罚情况日常考核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实施信用扣分〔县住建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六、强化标本兼治,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十六)强化机动车鸣笛监管。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在人员居住密集的城区以及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对噪声有明确要求的单位周边,开展禁止鸣笛专项整治行动,禁止机动车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速等方式造成的噪声污染〔县公安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十七)系统治理城市道路及其他交通噪声。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鼓励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等措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按照权属关系强化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县交通局、县住建局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七、坚持多措并举,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十八)强化经营场所噪声污染管控。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场所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加强垃圾中转站、变电站、汽车充电场站等城区公共设施运行过程噪声监管〔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十九)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网络直播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励建设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二十)推进开展文明娱乐、旅游活动。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严格落实《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相关条款,引导广大广场舞爱好者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的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的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场所内因地制宜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县文旅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二十一)加强居民区住宅噪声监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推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防治的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应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社区工作者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县民政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二十二)加强室内噪声管理。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住建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家庭场所进行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合理安排活动时间、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影响。饲养宠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二十三)推动宁静小区建设。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八、完善法规标准建设,强化科技教育支撑
(二十四)健全法规与标准规范。配合市上做好涉及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娱乐场所管理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应与《噪声法》有效衔接〔县司法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二十五)加大科技教育支持。认真落实中小学课程中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培养青少年减少噪声良好习惯〔县教体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二十六)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噪声与人体健康风险基准及评估技术等方面研究,积极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县发改局,各相关部门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九、提升监测能力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二十七)优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站点。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优化站点布设,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城区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监测站点优化调整工作,并编制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二十八)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按照市上工作安排部署,系统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2024年底前,中心城区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5年1月1日起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二十九)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执法人员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十、强化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
(三十)落实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对《噪声法》部分条款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明确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继续按分工执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配合落实〕。
(三十一)协同联动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强化责任,通力合作,形成部门相互协调、上下联动的良好工作机制,推动目标任务落实。要畅通噪声投诉举报渠道,明确噪声污染投诉处理权责单位,确保投诉件处理到位,各类噪声投诉率稳步降低。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职责内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三十二)推进噪声污染防治考核。按照市上统一安排部署,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评估,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的要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各相关部门可按照国家和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表扬〔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委文明办等参与,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三十三)强化噪声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提升噪声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做好人才储备,加大对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能力。鼓励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等方式,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三十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普知识以及居民日常行为准则的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加大噪声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工厂、进工地,提高公众宁静素养〔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三十五)强化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发布噪声污染管控公告,加强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县教体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三十六)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纳入文明城区测评体系。进一步推进《汉中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从法制层面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在公园广场、文化场馆、旅游景点、公共交通、居民社区等场所广泛刊载,倡导在公共场所保持安静的生活习惯〔县委文明办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三十七)推动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居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等积极组织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