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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办发〔2024〕15号关于印发洋县地下强弱电管网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洋规〔2024〕004-县政府003

洋政办发〔2024〕15号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地下强弱电管网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地下强弱电管网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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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地下强弱电管网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资源,净化城市空间,规范我县地下强弱电管网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强弱电管网,强电是指配电线路、电缆、箱柜;弱电是指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通讯缆线、广播电视缆线和交通警察电子信号传输缆线等弱电缆线,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布设埋入地下建设的公共管网。

第三条 县住建局是城市地下强弱电管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基础通信管线的统筹规划、布局审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县发改、财政、公安、市监、经贸、税务、各弱电通信单位及国家电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地下强弱电管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地下强弱电管网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住建局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住建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地下强弱电公共管网需求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地下强弱电公共管网专项规划。按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信息网络发展的中长期需求,合理组织、有效监督城市地下强弱电公共管网的实施和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

第六条 城市地下强弱电管网规划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新建城市道路强弱电管网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有强弱电管线的城市道路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强弱电共沟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改造。纳入改造计划或已经实施地下强弱电管网的道路,原则上不再审批城市地下强弱电管网的单建项目。

第七条 原架空的强弱电下地改造工程应结合旧城及道路改造规划分步实施;新建道路工程、城市新区禁止架设空中强弱电缆线。

第八条 各强弱电运营商根据各自需要编制城市地下强弱电管网使用计划,并及时申报,由县城市地下管网主管部门纳入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网实行互联互通, 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管线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城市地下强弱电管网工程项目按照标准预留政府战略储备资源,其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由县住建局管理,建设费用摊入其他使用单位的管道建设成本。

第十条 城市地下强弱电管网建设工程要严格实行监理和建设分离制度。工程使用的管材和铺设工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管道容量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地下强弱电管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资料,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资料及相关文件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二条 地下强弱电管网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强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强弱电管线使用单位提供出租、出售及日常维护管理等服务。地下强弱电管网的出租、出售及日常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方案应根据行业标准,由双方共同进行协商确定。为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政府公益性管线租用、购买地下强弱电管网设施的,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强弱电管网的收费标准按单孔计价,具体孔数以各管网使用单位在建设前上报的数量为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场运营机制,依据道路管网建设价格成本,制定管网价格。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强弱电管道损坏或需重修、迁移时,费用由各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分别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重点乡镇的强弱电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