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办发〔2024〕11号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洋县城市道路开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城市道路开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洋县城市道路开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道路开挖管理,规范道路开挖行为,保障道路功能,维护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城市道路是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街头空地、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县城规划区,是指县城的建成区和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的许可、监管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开挖,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地下顶管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
道路完好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第六条 开挖单位(个人)每年年底前向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道路开挖计划,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制定年度开挖计划。
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图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在取得《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表》、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按审定的范围和时间挖掘,市政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养护维修作业不收取挖掘修复费。
第七条 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组织各通信企业、供电、燃气、供水、交通信号、排水等管线相关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道路开挖审批程序
第八条 拟进行城市道路开挖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城市道路开挖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路开挖申请表(开挖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
(二)施工设计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其他有关资料(渣土拉运审批手续)。
第九条 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开挖申请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现场研究。凡申请单位手续完备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开挖道路前,应当向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收费依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财税〔2019〕26号);凡在该施工区域下沉、塌陷造成的修复费用和人身财产损失均由开挖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扩大的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挖掘道路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的,可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县交警大队,并且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违反本规定,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开挖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施工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开挖位置、面积、深度涉及各通信企业、供电、燃气、供水、交通信号、排水等管线时,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要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开挖事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审批同意后,开挖申请单位必须与相关产权单位签订安全事故责任书,未经上述单位允许或者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得开挖,否则由开挖申请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各小区、居民、商铺等不得因修建、装修等原因,在人行道及道路上堆放建筑物料。违反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章 道路开挖施工要求
第十七条 道路开挖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应当定点堆放并控制堆放面积,及时回填或者清运,保持环境清洁,不得阻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安全。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开挖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施工标志,悬挂警示闪烁灯或40瓦以上红灯,并在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时开启,车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人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10米,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 开挖要求:
(一)沥青路面开挖必须划线切割,混凝土路面开口采用切
割方式。
(二)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监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道路挖掘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详细勘查,获取拟开挖道路下方地质条件和既有管线情况,涉及天然气、国防光缆、电力、供排水等重要管线设施的项目须做好保护措施,防止道路挖掘过程中造成既有管线破坏及工程搁置。
第二十一条 埋设管线设施,开挖开槽工程及横穿道路开挖,必须在保证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进行。严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拌合混凝土和砂浆。
第二十二条 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密实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且修复等级不得低于原道路等级。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派专人全程监管。
第二十三条 挖掘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应遵循后埋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埋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的原则。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并采用硬质围挡。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需牢固、稳定、整洁。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米以上部分宜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对设置
的围挡安全负责,保持围挡的完好、整洁,工程完成后即时拆除清退。
第二十五条 涉及设计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开挖单位应当指派专人现场负责施工管理,所有工程均符合住建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开挖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回填夯实管道沟槽、废土清运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许可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的,由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停止施工,开挖单位承担恢复费用,并按照《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开挖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
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修复的;
(二)未在开挖施工现场两端竖立施工标志或者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三)开挖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未按规定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
(四)开挖水泥路、沥青路不划线切割的;
(五)开挖单位不指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施工管理的;
(六)因特殊情况需暂停施工,开挖单位不按有关部门通知执行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施工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开挖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未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的;
(三)申请单位在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及其他重大公共活动期间申请开挖的;
(四)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五)申请开挖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六)申请开挖单位或个人曾违反城市道路开挖管理规定,
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开挖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县交警大队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阻碍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道)在集镇管理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洋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表
洋城公挖批字〔 〕 号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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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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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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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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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位置和时间 |
挖掘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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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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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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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道路类别和工程量 |
道路类别 |
人 行 道 □ 沥青路面 □ 水泥路面 □ 市政空地 □ 砂石路面 □ 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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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工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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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计算金额 |
挖掘修复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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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初审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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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审批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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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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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收费依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陕财税〔2019〕26号); 2.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申请报告、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关批件、有关图纸、有关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3.挖掘期间进行彩钢瓦四周围挡,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责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及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期限届满恢复原状。 |